《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
2022年世界杯的到来,在让球迷倍感兴奋的同时,一些赌徒也随之“活跃”了起来。殊不知,赌球不仅是十赌九输,甚至还会被“赌进”监狱。
隐瞒真相筹集赌资,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例】杨先生因赌球将所有积蓄输得一干二净,甚至还欠下大笔“高利贷”后,为了扳本,找到自己的客户王女士,谎称自己已经联系到一批紧俏货物,只要王女士愿意预先支付30%的货款,便可以优先供应。王女士当即付给了杨先生90万元。不料,所有款项被杨先生输得一干二净,根本无力返还。
【评析】杨先生构成合同诈骗罪。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时,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杨先生的行为与之吻合: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杨先生隐瞒将预付款用于赌球的真相,制造供应紧俏货物的假象,让王女士上当受骗,且根本无力返还,无疑当属其列。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而本案金额高达90万元。
利用互联网络开设赌场,构成赌博罪
【案例】李先生利用赌博网站管理账号坐庄,进行世界杯赌球,并发展多人为下线,从中抽头渔利30余万元。令李先生始料不及的是,自己之举与现实生活中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无论在空间上,还是参与人员、参与方式上都有很大区别,不属于长期以赌博为业,却最终也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评析】李先生构成赌博罪。该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李先生之举与之吻合:一方面,李先生以抽头渔利方式牟利,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李先生的行为明显当属其列。再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即李先生的辩解不能成立。
为强索赌资而自伤,构成抢劫罪
【案例】为筹集赌球赌资,钟先生来到表姐家借款10万元。见表姐断然拒绝,钟先生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划伤自己,声称如表姐坚持不借便要自杀。表姐因担心出事而不得不照办。钟先生没有料到,自己之举也会被判处刑罚。
【评析】钟先生之举构成抢劫罪。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案中:一方面,钟先生借钱的目的在于从事赌博这一非法活动。另一方面,钟先生虽未对表姐使用暴力、胁迫,但其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因为该罪所指“其他方法”的核心是对被害人进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由于恐惧而不敢反抗,交出财物。钟先生之所为,无疑是给表姐施加压力,逼其就范。此外,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即表兄弟姐妹不在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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